【以案釋法】桐鄉市公安局洲泉派出所來嘉興中誠環??萍奸_展打擊網絡謠言宣傳活動
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,全力營造清朗網絡空間,按照上級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的部署要求,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網絡謠言、網絡暴力案件,有效凈化網絡環境。
近日,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,網民張某通過社交平臺發布“5月16日,某小區發生一起案件”的言論,引起網民關注。經調查核實,當日,公安機關未接到相關警情。張某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,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,張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禹城市公安局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。
法律鏈接——編造散布謠言的法律責任
【民事責任】如果網絡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法人的商譽,相關責任人需承擔停止侵害、恢復名譽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。
【行政責任】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,有以下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;投放虛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;揚言實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【刑事責任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條對網絡謠言的刑事責任也有明確規定: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,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、商品聲譽,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第二百四十六條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;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: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網絡不是“法外之地”
維護網絡空間秩序人人有責
要文明上網、理性發言
做到不造謠、不傳謠、不信謠
攜手共建和諧清朗網絡環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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